112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04:47

發文

#361555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事不關己~
只有你自己是"理性"的
別人就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可笑
😌

你回頭去看看那瞎說恐龍法官的文章
跟著媒體文章起舞,未探究其原因--理盲
自以為是的將自己當作受害者而對加害人無來由的譴責--濫情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7:01:58

發文

#361553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rchchen (marchche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錯了,是因為大家有看到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這段 ....
還是您的「理盲濫情」,是連檢察官也一起罵了 😩😩

檢察官只是提出他所認為的刑期
而法官也並非照單全收
不然就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不是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6:59:53

發文

#361551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sn001 (友川酷子)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否請你直接回答
你是被害人家屬
在你心裡這個"加害人"該判幾年??

這種假設性問題毫無意義
因為判幾年都不對
就算我說要判死刑又如何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4:36:33

發文

#361493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jozhu65 (請注意) 所寫


阿凡,我支持你的理性和就事論事,雖然可能自己也會被砲,
變成加害者,沒有同情心之類的帽子都扣上來,
像你這樣的人不多了,請繼續理性的討論.
🙂




一出手就是大絕招,把見解不同的人打成理盲的鄉民,真的有理性嗎?😆


我敢說如果我沒貼判決文出來
大家還是只在那段媒體文字打轉

九年重不重輕不輕我不知道
但這個判決是有所本的
而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14:22:52

發文

#3614868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裁判字號】 99,訴,448
【裁判日期】 1000803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等
【裁判全文】

主 文
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
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中間是案情經過跟事實,太長了)

二、綜上所述,被告駕駛系爭貨車於上開時、地,因過失造成被害人受傷,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竟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反而駕車逃離現場,致被害人因內頸靜脈遭穿刺傷,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受雇於「嵐花屋」花店,平日經常駕駛貨車載運殯葬佈置花材送貨,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以及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又被告並未考領自小客貨車之駕駛執照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1紙附卷可證,其無駕駛執照駕駛系爭貨車發生本件車禍,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上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係一行為而觸犯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論處;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遺棄致人於死罪間之犯意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之。至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無非係以被告應知其可預見其上開危險駕駛之行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為系爭貨車上之尖銳樹枝刺傷,竟仍執意並反覆為之,顯見縱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應具有傷害之犯意甚明云云,惟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即以不法侵害人身體之故意,所施之傷害行為,致生行為人有預見之可能而不預期之死亡結果,使其就死亡結果負其刑責,其本意在於傷害,而生死亡之加重結果,是應以行為之初有無傷害人之故意為斷(最高法院53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查,被告與被害人並不認識且無仇怨,僅係隨機行駛在同一道路之駕駛人而已,雖因調戲被害人而有故意阻擋被害人超車之舉動,亦難以想像其有執意要讓被害人為其後車斗之樹枝傷之不確定故意,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傷害被害人之主觀犯意。至於法醫研究所上開鑑定報告書認被告於駕駛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後,又遺棄被害人於現場及湮滅證據,致被害人大量出血引起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有故意之意圖存在云云,然該鑑定意見係鑑定人劉景勳依據警詢筆錄、被害人受傷部位及行車之路線等跡證資為判斷乙節,業據鑑定人劉景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92頁 ),然關於被害人死亡之原因固可依據解剖結果資自為研判,但在一般死亡車禍案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自應探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不確定之犯意,該犯意無法以被害人受傷之部位、行車之路線或行為人事後有湮滅證據之舉動等客觀證據為依據,再者,依據證人張傑、鄭春花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根本無法認定被告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致被害人受傷之犯意,況且鑑定人劉景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本件不排除有過失之情形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92頁),上開鑑定意見尚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當時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之依據。是公訴人此部分之起訴法條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嗣於97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可,然其未考領一般小型車輛之駕駛執照,即駕駛系爭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造成潛在之威脅,且因其過失之駕駛行為致被害人受傷後,為逃避肇事責任,竟未報警處理或對被害人施救,致被害人因延誤救治而死亡,使被害人年輕之生命驟然消逝,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莫大之傷悲,且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尋求和解,彌補其造成之損害,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四、至證人張傑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時,為迴護被告,而對於本案案情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顯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提出告發,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
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294條第2項前段、第185條之4、第55條、
第51條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你到底是不是加害人的家屬阿????
替這種無照駕駛又害死人的王八蛋講話
判9年嫌太多是不是??
一個女兒養這麼大被這種王八蛋害死
這種人有什麼活在世上的價值???

就因為我不是家屬
才站在第三者的角度看事情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2 09:27:32

發文

#3613745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裁判字號】 99,訴,448
【裁判日期】 1000803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等
【裁判全文】

主 文
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
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中間是案情經過跟事實,太長了)

二、綜上所述,被告駕駛系爭貨車於上開時、地,因過失造成被害人受傷,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竟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反而駕車逃離現場,致被害人因內頸靜脈遭穿刺傷,流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受雇於「嵐花屋」花店,平日經常駕駛貨車載運殯葬佈置花材送貨,駕駛車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以及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又被告並未考領自小客貨車之駕駛執照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1紙附卷可證,其無駕駛執照駕駛系爭貨車發生本件車禍,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上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係一行為而觸犯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論處;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遺棄致人於死罪間之犯意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之。至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無非係以被告應知其可預見其上開危險駕駛之行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為系爭貨車上之尖銳樹枝刺傷,竟仍執意並反覆為之,顯見縱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應具有傷害之犯意甚明云云,惟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即以不法侵害人身體之故意,所施之傷害行為,致生行為人有預見之可能而不預期之死亡結果,使其就死亡結果負其刑責,其本意在於傷害,而生死亡之加重結果,是應以行為之初有無傷害人之故意為斷(最高法院53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查,被告與被害人並不認識且無仇怨,僅係隨機行駛在同一道路之駕駛人而已,雖因調戲被害人而有故意阻擋被害人超車之舉動,亦難以想像其有執意要讓被害人為其後車斗之樹枝傷之不確定故意,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傷害被害人之主觀犯意。至於法醫研究所上開鑑定報告書認被告於駕駛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後,又遺棄被害人於現場及湮滅證據,致被害人大量出血引起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有故意之意圖存在云云,然該鑑定意見係鑑定人劉景勳依據警詢筆錄、被害人受傷部位及行車之路線等跡證資為判斷乙節,業據鑑定人劉景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92頁 ),然關於被害人死亡之原因固可依據解剖結果資自為研判,但在一般死亡車禍案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自應探究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不確定之犯意,該犯意無法以被害人受傷之部位、行車之路線或行為人事後有湮滅證據之舉動等客觀證據為依據,再者,依據證人張傑、鄭春花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根本無法認定被告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致被害人受傷之犯意,況且鑑定人劉景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本件不排除有過失之情形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92頁),上開鑑定意見尚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當時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之依據。是公訴人此部分之起訴法條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嗣於97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可,然其未考領一般小型車輛之駕駛執照,即駕駛系爭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造成潛在之威脅,且因其過失之駕駛行為致被害人受傷後,為逃避肇事責任,竟未報警處理或對被害人施救,致被害人因延誤救治而死亡,使被害人年輕之生命驟然消逝,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莫大之傷悲,且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尋求和解,彌補其造成之損害,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四、至證人張傑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時,為迴護被告,而對於本案案情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顯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提出告發,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
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294條第2項前段、第185條之4、第55條、
第51條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22:39:58

發文

#3613192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pc789078 (時空交錯) 所寫
回應 ctfrank (鯊魚煙d^.^b y) 所寫
回應 pc789078 (hp) 所寫
純電動汽車一公里花費不到0.2元不吃一滴汽油零汙染提供潔淨能源,比起汽油車一公里最少2.5元以上何著為優?



採用電力=零污染??
在路上沒電時??
充電問題??
電池壽命?
生產電池的汙染?

全面改用電力的電力負載..

還沒開始量產~量產時各地都會有充電站
電池壽命要看充放電次數而定,汽車電池至少12以上年沒問題~非一般鉛酸電池

你加汽油了不起五分鐘
充電要充多久?
前往討論:2012年電動車市場將起飛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49:44

發文

#361078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他開車刻意阻擋的行為算過失致死???
他豈會不知車上載了什麼東西?
有沒有超出車後斗?
不然檢察官為什麼要從重量刑???
還是你是恐龍法官的分身??😆

不然你告訴我應該判甚麼?判幾年?理由?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47:03

發文

#361077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rinkerlin (BB)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這樣才判業務過失傷害嗎???

為了調戲良家婦女而危險駕駛這一條怎麼沒算???

至少多一條公共危險罪吧!!

另外,難道他不知道他這種行為會危害他人性命嗎??
判殺人也不為過!!!😠


肇事遺棄罪就屬於公共危險罪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39:56

發文

#361073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ustangxxx (包子把拔) 所寫
回應 27790609 (win)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只判9年有問題

那改才判9年,只要關4年多

真是沒有同理心

當你的家人遇到相同的事

麻煩你再回幫被害人不平的網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同意
一個女兒你養到19年 , 被路上的智障低能駕駛給弄死了
你能想像那當爸媽的心會有多痛??
如果沒養過孩子 , 那就請你乖乖角落玩沙去......😝
9年不是一直關9年 , 你有想過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嗎
" 只 "這個字有問題
那改成" 才 "好了
連北七都看的出來那傢伙是故意的
替恐龍法官講話的不就連北七都不如??😆




所以才說法律是照本子辦事
個人情感不能參雜其中

這個案子很單純只是刑度的問題
當事人不滿還可上訴

若換作之前三男於汽車旅館強姦一女的羅生門
你又偏向哪一方?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31:59

發文

#361069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kw2208 (梅川兄照)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如果是你家姐妹
然後我們用你的用詞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我想你會不會同意您自己的說法
😌

😩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14:30

發文

#361065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sdfgh0419 (歐洲好好玩) 所寫
回應 milkmilk1102 (阿凡) 所寫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標題跟內容並沒有出入🙂

"只"
這個字就有問題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10:12:34

發文

#361064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印象中
"黃金海岸"這個招牌名稱在十幾年前狂開特開
後來也是收的收倒的倒
前往討論:找新鮮肥美的活蝦來黃金海岸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11 09:57:28

發文

#3610598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前往討論: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09 13:47:03

發文

#3605179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整間壽司店
只有鮭魚、鮪魚、花支是生鮮食材
這是哪招?
前往討論:今天要分享的這家握壽司店是在各大討論區都相當有名的”和壽司”,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09 13:39:44

發文

#3605148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記得以前friday 's是大份量
怎麼近年來感覺縮水又普普??
前往討論:美式料理|Fridays讓你天天擁有星期五般的好心情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8/09 13:36:58

發文

#360513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但是對一般人來說
對車是一點都不懂
所以會去請教有買二手車的朋友哪裡有好的二手車行

照上面說起來
二手車行也不能相信是嗎
那些大打廣告的的HOT大聯盟也不能信嗎
前往討論:二手車值不值得買?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24 15:18:30

發文

#3482330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種花電信又不保證你一定隨時都有50個妹
前往討論:50個妹會不會玩太大?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22 21:09:54

發文

#3476378 IP 189.5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有馬蓋仙
瑞士刀只是個屁😰
前往討論:救命的一擊!!瑞士刀 Victorinox - Swiss Army Knife - Rescue Tool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10 10:35:37

發文

#344085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說人家是恐龍法官
不如說是鄉民隨媒體起舞

如果今天角色調換
換成是被撞的上媒體哭訴對方肇事逃逸
但因為證據不足無罪開釋

各位還能說那位少年是無辜的嗎???
前往討論:「冤枉啊」清寒少年:我沒撞人卻遭判刑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10 10:14:31

發文

#344079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ifeng0336 (柴油車10K) 所寫
從塑化劑被證明有致癌危險, 且該受管制不得加入食品開始也有十幾年了, 既然單一廠商也不認帳(又不只有我中標), 那就申請國賠......個人建議.

國賠是有條件的
此案例未必適用
前往討論:政府官僚 塑毒媽攝影棚外狂哭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10 10:11:11

發文

#344078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當然需要經過專業診斷
不然隨便一個阿貓阿狗都可以求償
政府作事是有程序的
不是上電視哭哭就可以獲得解決

這是法治國家
不是民粹國家
前往討論:政府官僚 塑毒媽攝影棚外狂哭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07 11:58:24

發文

#343318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好,連110都不用打
前往討論:(轉帖)哈哈!這警察很忙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6/07 11:41:46

發文

#343313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上訴即可
前往討論:「冤枉啊」清寒少年:我沒撞人卻遭判刑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31 09:58:49

發文

#341515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其實仔細看
他一直玩單一種樂器
只是鋼琴彈玩換古箏換小提琴

就好像阿兩打玩棒球踢足球再打高爾夫一樣
前往討論:超正點女子一人樂坊演奏 [舞孃]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31 09:50:29

發文

#341512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勸你稱早換題目
不然做了不過也是枉然
前往討論:油電混合【Hybrid】車子已上市多年,但比起傳統式內燃引擎汽車,其新車銷售量還是很差。到底是為什麼呢?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31 09:41:55

發文

#3415100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當年坐高鐵
原本想捧場一下買個便當來吃吃
竟然跟我說該時段沒有供應

高鐵便當其實是把自己玩死的
也不想想高鐵自己本身台北到高雄才多久

如果車上買不到便當那乾脆就不要買,等到站再出去吃就好
前往討論:[轉貼]棄守便當戰場 高鐵改售麵包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27 14:19:37

發文

#3407229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何不往下幾個路口的音樂BAR
前往討論:高雄~石頭日式炭火燒肉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25 11:47:26

發文

#3401138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外行人的餐廳
不要抱有期待就好
前往討論:走訪吳淡如的小熊書房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25 11:35:23

發文

#340110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開在塞車路段真辛苦
前往討論:黃色跑車 上班看到:手機拍 傷眼勿怪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25 11:34:00

發文

#3401099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要辦的話
只能比中山路的直線加速
前往討論:議員倡議辦F1賽車 陳菊允爭取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9 11:20:58

發文

#338669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ponjiayu (A咖club-討海人) 所寫

別選了,兩個願望一次滿足😍

ASUS EeePad Transformer



這台也只是一個平版而已
下面的那個是外裝電池+鍵盤
前往討論:平板跟筆電..怎麼選擇的好?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9 11:20:06

發文

#3386690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別傻了
平板只是個放大版的PDA
論規格論容量都只是個拉機
君不見那些買IPAD的人都只會拿來上網看小說而已
手指在那邊點半天翻半天也弄不出東西來
前往討論:平板跟筆電..怎麼選擇的好?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9 11:11:26

發文

#338665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用推也可以出的來
技術差
前往討論:(轉貼)「殺出血路」休旅車用保險桿頂車開道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8 12:05:22

發文

#338332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個跟交通部長沒有關係
跟整個國家體制的做事態度有關係

如果監工單位與施工單位、承包商能認真做事
要做得像日本那樣也不是問題

前往討論:交通市長請下台! 開去入口國道都沒有架速限多少! 很多的入口都沒有架!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7 09:53:13

發文

#337941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山路上你就安分的跟著龜
超甚麼車
很多例子都是龜不住超車然後出車禍 不是撞山就是掉下去
前往討論:(轉帖)逆向致使人車禍 應判重刑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3 10:19:59

發文

#336897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停車的規矩就是人家門前不要停
前往討論:擋我小門者---膠刑伺候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5:23:53

發文

#3366225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stermakoto (客裏酥) 所寫
回應 yamato0828 (小白鯨) 所寫
沒有立法條文就沒有處罰依據!


其實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沒看到老美電影裡面演的那些稽查員都怎麼整這種走法律邊緣的嗎?~
餿水車不能罰味道ok~
這種餿水車很難不會滴一點漏一點甚麼的,
稽查員就等你車子滴一小滴髒水餿水~就開罰一張1200,
依照滴的數目來*1200
自然那台餿水車就知道該滾了...😆


那是老美阿那是演戲阿
前往討論:我家門前有餿水「車」! 環保局說無法可管。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3:25:48

發文

#336564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chlan9 (風中平穩的極速) 所寫
在台灣發生車禍是死掉的最大

我家附近有一個普隆共

有一天喝醉酒騎機車又闖紅燈時

被綠燈直行車撞死,結果還是判汽車駕駛賠錢😌


因為人死了
前往討論:(轉帖)撞的好大力 好大力 應該死好!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3:23:02

發文

#336563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你要說 應注意已注意 機車突然轉向以致於反應不及
前往討論:(轉帖)撞的好大力 好大力 應該死好!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3:18:57

發文

#3365624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別理他
眼神別接觸
行車記錄開著
別挑釁
前往討論:脫險求生-惡劣駕駛篇!!!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3:13:57

發文

#3365607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誰叫我們都選些嘴砲當立法委員
前往討論:我家門前有餿水「車」! 環保局說無法可管。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10:56:42

發文

#3365213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去買一個螢幕大一點的衛星導航比較好
前往討論:超好用車內用品小分享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2 09:55:32

發文

#336505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無法可管就是無法可管
自認倒楣吧
前往討論:我家門前有餿水「車」! 環保局說無法可管。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1 17:38:08

發文

#3363106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只看到三層肉跟蝴蝶袖
前往討論:[轉貼]運動靚妹 啦啦隊練上癮 一聽掌聲就high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0 11:59:08

發文

#335809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們公司是做工程的
完全沒這問題
前往討論:iPhone一族88%上班族的每月實領薪水低於三萬元


阿凡(milkmilk1102)

2011/05/10 09:59:33

發文

#335752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關大小S的新聞
我都沒興趣😝
前往討論:李敖告小S加重毀謗!被酸只准自己罵人


阿凡(milkmilk1102)

2007/09/26 01:25:01

發文

#314312 IP 187.11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為了幾個一年去不到幾次花蓮的人開闢蘇花高??
你要知道花蓮是當今台灣汙染最少的地方
除了聯外道路之外都保有相當純樸的色彩
就連花蓮最熱鬧的市中心騎車也不過幾分鐘就能繞完
除此之外就是自然景色跟田間小路
我小時候住在那邊
那種感覺真的會讓你想要乾脆一輩子就住在那裡
前往討論:蘇花公路柔腸寸斷!!...真的實在需要蘇花高


阿凡(milkmilk1102)

2007/09/11 06:42:16

發文

#307719 IP 187.11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iniline1999 (碰碰車) 所寫
回應 0911214714 (一點一滴成長) 所寫
回應 niniline1999 (碰碰車) 所寫
重機本來就應可行駛任何道路,政府不該限制,這是惡法應廢除.



我聽你在放屁..什麼叫做'本來'就應可行駛任何道路?
鐵路你走走看😝
重機的安全性遠遠比汽車低很多.以時速100KM機車跟轎車
對撞你說誰比較慘?


你曾把汽車開上鐵路?
沒有才叫放屁,
看不懂叫無知.


你還真乖,政府說不你就說不,過去一段日子不開放重機進口,
這可不是因"安全性",公家單位可進口重機使用,為何發文禁止

老百姓進口重機使用,這不是惡法是什麼.

一談到重機上高速公路,光只想重機會亂飆車,會出車禍,高速公路
汽車就不會亂飆車,出車禍不會死人,滿腦筋只會想這,你想過如何
加強保護重機駕駛人安全沒?去看看重機賽車,時速200轉倒會不會死人.


你才在放屁
公家能用重機的只有警察機關
而且還只有寥寥幾個
多數用於前導車及取締交通違規
人家是有需要所以引進重機

台灣的死老百姓買重機只是為了耍帥
什麼加強保護安全?
那些在飆的根本都沒有
前往討論:高架橋上的摩托車


阿凡(milkmilk1102)

2007/09/08 07:10:58

發文

#306455 IP 187.11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rossbom911 (manson) 所寫
常常跑北宜除了覺得收費站數量太少以外

我覺得北宜也加個ETC應該很不錯啦


應該可以減少一些假日的塞車狀況

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





不可能減少塞車
就算真的過收費站時比較快
但是一過收費站一樣會塞車

假日就是車多,車多就會塞
前往討論:這麼多人都在跑北宜高....為什麼北宜不設ETC呢?


阿凡(milkmilk1102)

2007/09/08 07:07:30

發文

#306454 IP 187.11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5227565 (不要在咩了) 所寫
回應 orangebear1006 (大熊1006) 所寫
先不管駕駛習慣如何
只要看他的保護措施

機車上面只有BMW有實驗性的加裝過SRS
而機車既無潰縮設計
無ABS,ESP,無安全帶........

他要跟汽車一樣快
要比汽車快
但是他的安全設計竟然幾乎沒有

開車的都怕的要死了
騎車的不怕嗎

我實在很不敢想像
100KM摔車的樣子



這位大大 目前機車已經有ABS了
不能說妳些微性的落伍 連我有些為在研究重機的小弟
目前以重機來說 制動力 就算是原廠對原廠(機VS汽) 機車一定贏
更別說那些寶貝重機的人 一定會改B牌等級以上的卡鉗 在來個好一點的來令片
加速力來看 機車必贏 除非機車CC數真的有點小
那在加速 制動都贏的狀態下
在來討論視野問題 假設今天上高速公路 政府一定會說要有全身包覆性的配備 外加全罩式(甚至是3/4罩的)安全帽
在視野上 我想機車一定會贏汽車許多
那最多就是 機車蓄意性的亂鑽 或者 被想開快車 或者在國道上佔著100公里的道路卻只開90的人
不過換個方面想
目前大家都是磨合期 我想以後大家就都會習慣了😌

在高速行駛下那些都沒用阿
不管機撞汽還是汽撞機
機車一定慘兮兮
前往討論:重型機車開放走快速道路


阿凡(milkmilk1102)

2007/09/08 06:58:15

發文

#306452 IP 187.11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普通機車在平面道路都會鑽了
一堆車+空隙小+時速慢 一樣鑽來鑽去

何以保證重車上高速公路不會鑽??

台灣人阿😰
前往討論:重型機車開放走快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