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 3 月 10 日第 3237 次院會審查,宣佈修正後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民間則俗稱奢侈稅)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本草案僅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所徵收的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挹注於社會福利及救助,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由於該草案於特種貨物稅部分,將價格達 300 萬元的小客車列入高額消費貨物增課奢侈稅的範圍,因此,U-CAR 特別關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的內容,特別整理行政院與財政部關於草案的新聞稿內容,以持續關注該項課稅草案的後續發展。

政院會於 3 月 10 日第 3237 次院會審查,宣佈修正後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民間則俗稱奢侈稅)草案。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重點內容

財政部說明該草案內容,上開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共 6 章 26 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1. 將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 2. 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並規範課徵時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 3. 將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土地、或其他特殊情況之特種貨物排除課稅或納入免稅範圍,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 4. 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 5. 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 不動產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

    不動產方面的課徵原則,大至與先前各界認知相近。課稅標的為持有 2 年以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取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課稅時點及稅基,則以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徵,稅基分為兩等級,1 年以內課稅 15%,逾 1 年至 2 年以內則課徵 10%,課稅主體均為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也就是向賣方課徵稅收。

    財政部於此次草案內容,同時增訂排除課稅項目之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財政部參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4 條、第 39 條、第 39 條之 2 及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增訂排除項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高額消費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

    高額消費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基本上也與先前各界瞭解的相似。課徵對向有高額消費貨物與高額消費勞務兩大類,高額消費貨物涵蓋每輛 (艘/架) 價格達 300 萬元的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與超輕型載具,以及每件價格達 50 萬元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以及家具等。另外,高額消費勞務,課徵課體為每次達 50 萬元的入會費。

    財政部此次在草案內容,有針對課稅時點及稅基有較詳細的規劃,以跟小客車課徵奢侈稅最相關的進口車來看,課稅時點與稅基部分,財政部於草案內容規劃,是以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課徵,稅率固定為 10%,課稅主體則為國外進口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對應即為進口車商。

    值得注意的一點,關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課徵」,代表是完稅價格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合計) ,加計各項進口稅捐 (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 ,所合計之數額若達到 300 萬元,政府將課徵 10%奢侈稅。若以達 300 萬元的車輛來推出,政府將課徵進口車商 30 萬元奢侈稅,代表車商將以 330 萬元的含稅成本進口此款車,若加計經銷成本與利潤後,反應於最終售價勢必高於 330 萬元。

    財政部對於高額消費部分,也擬出免徵項目,包括排除重複課稅、境外消費及獎勵教育、研究或實驗性質等項目。財政部進一步解釋,參照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及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規範符合對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或從事教育、研究、國際比賽等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免稅;另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之高額入會費,亦不包括在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