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 3 月 10 日第 3237 次院會審查,宣佈修正後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民間則俗稱奢侈稅)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本草案僅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所徵收的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挹注於社會福利及救助,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由於該草案於特種貨物稅部分,將價格達 300 萬元的小客車列入高額消費貨物增課奢侈稅的範圍,因此,U-CAR 特別關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的內容,特別整理行政院與財政部關於草案的新聞稿內容,以持續關注該項課稅草案的後續發展。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重點內容
財政部說明該草案內容,上開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共 6 章 26 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不動產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
不動產方面的課徵原則,大至與先前各界認知相近。課稅標的為持有 2 年以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取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課稅時點及稅基,則以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徵,稅基分為兩等級,1 年以內課稅 15%,逾 1 年至 2 年以內則課徵 10%,課稅主體均為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也就是向賣方課徵稅收。
財政部於此次草案內容,同時增訂排除課稅項目之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財政部參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4 條、第 39 條、第 39 條之 2 及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增訂排除項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高額消費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
高額消費課徵奢侈稅草案內容,基本上也與先前各界瞭解的相似。課徵對向有高額消費貨物與高額消費勞務兩大類,高額消費貨物涵蓋每輛 (艘/架) 價格達 300 萬元的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與超輕型載具,以及每件價格達 50 萬元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以及家具等。另外,高額消費勞務,課徵課體為每次達 50 萬元的入會費。
財政部此次在草案內容,有針對課稅時點及稅基有較詳細的規劃,以跟小客車課徵奢侈稅最相關的進口車來看,課稅時點與稅基部分,財政部於草案內容規劃,是以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課徵,稅率固定為 10%,課稅主體則為國外進口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對應即為進口車商。
值得注意的一點,關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課徵」,代表是完稅價格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合計) ,加計各項進口稅捐 (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 ,所合計之數額若達到 300 萬元,政府將課徵 10%奢侈稅。若以達 300 萬元的車輛來推出,政府將課徵進口車商 30 萬元奢侈稅,代表車商將以 330 萬元的含稅成本進口此款車,若加計經銷成本與利潤後,反應於最終售價勢必高於 330 萬元。
財政部對於高額消費部分,也擬出免徵項目,包括排除重複課稅、境外消費及獎勵教育、研究或實驗性質等項目。財政部進一步解釋,參照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及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規範符合對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或從事教育、研究、國際比賽等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免稅;另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之高額入會費,亦不包括在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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