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幾名立法委員與相關產官代表,提到要將「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不過交通部科技顧問室主任王穆衡表示,交通部已在研擬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作業申請要點,且因為採用行政命令的型式,因此不必經過三讀,最快預計年底公布實施。

交通部科技顧問室主任王穆衡表示,交通部已在研擬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作業申請要點,且因為採用行政命令的型式,因此不必經過三讀,最快預計年底公布實施。

針對自動駕駛車輛在國內能否進行一般道路測試的議題,交通部表示有體認到開放廠商申請測試的重要性,不僅僅攸關於產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自駕車就是為了朝零傷亡交通邁進的關鍵,因此是否能在臺灣道路上順利行駛,確實有開放測試的必要性。因此其實早在 9 月,便在網上公開接受民眾檢視,同時蒐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廠商等等的意見。

U-CAR 先前撰寫臺北市公車專用道有著推動自動駕駛的環境優勢,如今看來確實有機會成為國內自駕車輛申請測試的首選場地之一。

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作業申請要點,交通部計畫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子法,採行政命令,無須透過立法三讀的程序,最快預計年底能夠公布,將以實驗沙盒的概念,讓廠商得以向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一般道路測試,而前提是申請車輛必須在封閉場域測試成功,才能在專用道路如公車專用道分流行駛,接著才能進階到混合車道。

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作業申請要點,讓廠商得以向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一般道路測試,而前提是申請車輛必須在封閉場域測試成功,才能在專用道路如公車專用道分流行駛,接著才能進階到混合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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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作業申請要點,交通部表示主要是針對廠商欲申請國內道路測試(暫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路段)能夠有個依據,但並不會特別詳細規範哪種一般道路才能成為自駕車的測試道,而是讓各地方的道路主管機關自行依照廠商提交的申請報告判斷,另外包括車輛要求、測試人員資格、保險與賠償責任等等也都將成為審查重點,預計核發測試車牌效期為 6 個月,可展延一次。

作業申請要點,交通部表示主要是針對廠商欲申請國內道路測試(暫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路段)能夠有個依據,但並不會特別詳細規範哪種一般道路才能成為自駕車的測試道。

王穆衡最後指出,若測試車輛行駛到規畫路線外,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對象是申請人;相對來說,有其他車輛闖入測試道路也會被處罰;若發生事故或違規,申請者有義務提供系統所有資料,由主管機關檢視,然而相關的責任歸屬問題,交通部初步表示仍還需進行研議細項,因此暫時無確切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