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2017 年 2 月 13 日發生在國道 5 號的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故,交通部於 2 月份先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包含 U-CAR 在內等多家媒體南下到車體廠與 ARTC 進行參訪說明,而後 U-CAR 也撰寫了兩篇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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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一些仍待進步與解決的問題,如今交通部於 3 月 10 日發出新聞稿,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0213 國道 5 號遊覽車車禍案件相驗報結調查事實說明」,回應一些要採行的短期作為,並提出了「建立高齡遊覽車退場機制」等改善內容。

交通部於 3 月 10 日發出新聞稿,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0213 國道 5 號遊覽車車禍案件相驗報結調查事實說明」,回應一些要採行的短期作為。

一、強力聯合稽查

首先針對業者營運的改進,交通部表示正與勞動部執行「106 年度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自 2 月 16 日起針對評鑑丙等及丁等之遊覽車業者辦理專案稽查,首波並以辦理「國內旅遊團量大」或「曾發生意外事故」或「經檢舉、投訴之業者」為優先稽查對象。

截至 3 月 9 日止共出勤 32 次,查核 34 家遊覽車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計 12 件。另外,已於 228 連續假期查核旅遊團體共計 186 團次,其中包括國旅 50 團、陸客團 74 團、非國旅團體(包括外籍旅客團體及進香團等)62 團。

交通部表示正與勞動部執行「106 年度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自 2 月 16 日起針對評鑑丙等及丁等之遊覽車業者辦理專案稽查。

二、建立高齡遊覽車退場機制

接著針對車輛部分,也是 U-CAR 在兩篇專題報導中提及的,老車雖不代表危險,但無法給予民眾安全證明的話,退場或汰換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當然前提是換上的新車要能保證其安全無虞。

而交通部最新的回應是,公路總局已訂於 3 月 10 日及 3 月 14 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公會業者討論,研議高齡遊覽車退場機制或車輛如符合相關安全設施(如 ABS 防鎖死剎車系統、電磁煞車系統等車輛先進安全設備)則可延長退場年限之可行性。

U-CAR 在兩篇專題報導中提及的,老車雖不代表危險,但無法給予民眾安全證明的話,退場或汰換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當然前提是換上的新車要能保證其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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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對評鑑成績不佳之遊覽車客運業者查核

接著在遊覽車業者部分,交通部回應,對於評鑑列為丙、丁等之遊覽車業者,將就其應改善事項,依公路法第 47 條規定,督導業者於 2 個月(丙等)及 2 週內(丁等)完成改善,改善無效者停止部分營業,停止部分營業仍未改善者,撤銷執照。

目前丙等業者共 51 家,截至 3 月 9 日止已查核丙等 34 家,計有 13 家業者查核結果不合格,相關缺失已掣單開罰共 15 件,已要求限期改善;丁等業者共 21 家,已全部查核完畢,計有 12 家業者查核結果不合格,相關缺失已掣單開罰共 22 件,已要求限期改善。

不過遊覽車業者身為特許行業之一,之前交通部卻僅主要補助大眾運輸業者進行舊車汰換,對於要求限期改善的方式是否能真正幫助遊覽車業者向上提升,還是只是變相逼遊覽車業者找尋其他漏洞來鑽(舉例依舊沒錢換新車,只能尋找其他方法等等),仍值得注意。

遊覽車業者身為特許行業之一,之前交通部卻僅主要補助大眾運輸業者進行舊車汰換,對於要求限期改善的方式是否能真正幫助遊覽車業者向上提升,還是只是變相逼遊覽車業者找尋其他漏洞來鑽,仍值得注意。

四、加強督促旅行業者安排合理旅遊行程

最後針對旅遊產品,交通部觀光局已於 2 月 22 日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責請旅行業於行程規劃應考量所租用遊覽車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採駕駛替換機制、調整或變更行程、多元交通運具,如未予調整,經該局檢視有高風險旅遊產品之虞,將予以公布周知消費者,避免該旅遊行程卻可能導致駕駛過勞的情形危及民眾安全。

交通部觀光局已於 2 月 22 日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經該局檢視有高風險旅遊產品之虞,將予以公布周知消費者,避免該旅遊行程卻可能導致駕駛過勞的情形危及民眾安全。

交通部再提到,長期制度重建方面,已從源頭之法制、管理等面向積極檢討旅遊安全制度,目前已定期於每週五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追蹤策進作為辦理情形,預期 1 年內修改相關法規。對於未來的旅遊業與遊覽車業者是否能重拾民眾的信心,交通部試著努力改善值得肯定,但仍有很多挑戰未來待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