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在 8 月 3 號的時候駁回了交通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標案上訴,全案將回到最初三家競標廠商協商的階段。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交通部次長蔡堆在 3 號晚間表示,將在最短時間之內公布敗訴以後的處置方式,但是交通部會確保用路人的權益。只不過要如何確保,交通部還得再行研究,將 ETC 設備買回也是選項之一。
蔡堆同時也表示,已經要求遠通應該要維持 ETC 的正常營運,不管是舊新舊用戶的權益,都不至於受損。不過如果 ETC 用戶要求退機,車上機(OBU)價金可全數退還,而且遠通已經開始接受用戶退機的申請。
根據交通部與遠通的合約,ETC 於今年 2 月 10 號開通試營,經過半年的試用期間,原本預計要在 8 月 10 號正式開通。沒想到就在開通前一週,最高行政法院以甄選過程違反公益及平等原則,駁回高公局上訴,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的資格。為這陣子原以為逐漸沈寂下來的紛擾,再投進一顆石頭進池塘,掀起一陣波瀾。
遠通聲明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高公局上訴案,遠通公司聲明表示,為確保 22 萬用戶的權益,遠通公司承諾各項相關服務不會受到影響,ETC 繼續正常營運。直到政府有更進一步的決策,才會提出因應的方案。
而遠通公司是由遠傳,東元,精業,及神通四家上市(櫃)公司組成,都以專業的態度與方法促成台灣 ETC 的成功。高等行政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即逕行判決高公局敗訴,程序違法。最高行政法院未審酌此一事實,即逕行駁回上訴,遠通公司對此深感遺憾。
最大的輸家
在得知這項消息之後,消基會也在第一時間內表示,ETC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從 2 月 10 號上路以來,產生了不少問題以及社會討論。像是一開始的 OBU 價格過高、以機綁卡、以機綁電池、以機綁裝機等措施;而像是高速公路主線車道數量多寡,也一直有所爭議。
然而,雖然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了遠通最優申請人資格,但是最大的輸家卻是消費者。從 ETC 開始到現在,大眾所付出的社會資源以及成本,並沒有相對的回收。隨著現在 ETC 案回到最初的狀態,這些花費,也就跟著宣告浪費了。
對於 ETC 系統將停止運作部分,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對已安裝 OBU 的用路人,採取退費、設備拆裝或回收等後續具體措施;同時,對於 ETC 專用車道應立即還諸全民,讓所有的用路人享有平等的用路權。
另外消基會呼籲高速公路局立即開放所有 ETC 車道供全民使用;並且應盡速針對之前為 ETC 更動的用路規範做出改正,包括路標、指示牌、高速公路車道、收費站等,以免造成用路人之干擾。
而那些已裝機、已繳交保證金和儲值卻尚有使用餘額的消費者,消基會主張遠通電收公司公司應全額計息退還;對於已裝機的消費者,遠通電收公司應全額退費回收;退費及設備回收的原則,應即時與便利兼顧,不能有拖延或不方便的情事。
對未來的期待
ETC 在台灣的成熟,相信是大多數消費者所期望見到的,畢竟科技所帶來的便利,真的讓大加的生活變的更美好。不過,沒有人願意為了這一點便利性,而犧牲自己的權益,或者放任不合理的事端擴大。也因此,超過半年的 ETC 爭議,一直沒有停過。現在一切回到原點,但是付出的成本卻只能向一江春水向東流,不管當作教訓也好、當做捐款促進產業發達也罷,至少,我們還能從頭來過,這次就給我們一個毫無爭議的便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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