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路法》第 63 條修正案,取消目前以特定用途限制車齡之行政命令,未來有可能包含校車、幼兒車、校外教學車的車齡不受 5 年或 10 年的限制;而國內長期關注與耕耘於兒童安全、人身安全領域的「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則是呼籲不應該在沒有相關配套措施與檢驗機制下,貿然取消其車齡限制。這項議題所影響的範圍,包括有學齡兒童的大多數家庭。

現行國內對於車齡限制的法源,來自於《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而條文中的安全檢驗標準,則是以交通部或教育部等部會所制定之行政命令辦理;例如教育部所發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之中的第四條,清楚規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初審通過《公路法》第 63 條修正案,未來可能取消目前以特定用途限制車齡之行政命令。

簡單來說,目前國內對於學校交通車與幼兒車規定車齡須在 10 年以內,校外教學車則限制車齡 5 年以內,大陸觀光客高端團也只能使用車齡 5 年內之遊覽車;但有立委認為,車齡與車輛安全並無絕對關係,若僅規範車齡,反而讓業者在購車成本的壓力下,優先購買低價的遊覽車或大客車,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不過,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則提出不同看法,其引用幼童專用車的範例,從 2001 年起規格訂定後,幼童專用車事故傷害減輕,輕傷人數從平均 35.57 人減少到 13.53 人,重傷數由 65 人減至 5 人,車體安全性的提升雖然降低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死傷,但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之檢查保養的落實,才是車輛使用安全的核心。

廣  告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又以美國為例,美國擁有超過 100 多年的校車歷史,形成一套相當完整的安全維護配套措施,校車相關的法令就超過 500 部,從車體規格、配備、車輛安全監控、法律保障權益、駕駛人安全訓練等一應具全,甚至政府還不斷修編安全指南,影響整個產業。從整體安全的層面來看,制定車體安全規範的重要性,遠比限制或取消車齡條件更為緊迫。

就目前的修法進度而言,《公路法》第 63 條修正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續是否通過修法、以及相關的影響層面,U-CAR 也會持續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