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12 月 18 日三讀通過的貨物稅減免條例部分條文,然而由於法律規定「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布始能生效。」因此當時並未能立刻得知確切生效日,如今按照此法律規定推估,總統府可望於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舊車換新的新法規,並且自公佈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因次預計 1 月 8 日將可生效實施。
若此貨物稅減免實為 1 月 8 日生效,此時再申報出口或舊車報廢,才能享減稅優惠,預計民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至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之間買新車的民眾,若附上「報廢舊車」或「出口」之證明,即可獲得減免 5 萬的優惠。然而是否使用此優惠,U-CAR 在這裡列出幾個問題,建議大家可以審慎評估。
減免 5 萬僅限舊車「報廢」或「出口」,但舊車價值是否只值 5 萬?
首先 U-CAR 必須特別提醒讀者們,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貨物稅減免條例部分條文,能夠獲得減免 5 萬優惠的民眾,僅限於將家中的舊車「報廢」或「出口」,若只單純將舊車販售給中古車商卻沒有「報廢」或「出口」的證明,則仍然無法享有減免 5 萬的優惠。
簡單而言,舊車脫手的方式大致上可分為:販售給中古車商、出口、報廢;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較常使用的脫手方式為販售給中古車商或者報廢,出口則是相對最不常見的方式,倘若真有想將舊車出口的民眾,大多只能依靠車商協助尋找管道。
在這裡點出一些民眾可能會有的迷思,那就是車商協助出口並不等於收購二手車,舉例而言:假設家中愛車的二手車價是 5 萬元,則車主可以選擇是要將愛車賣給中古車商以賺取這 5 萬元,亦或者請車廠或中古車商申辦舊車出口,來獲得退稅的 5 萬元,並非賣給中古車商加上出口車輛退稅而取得 5+5 萬元。
然而如果家中的舊車仍可於二手車市場中販售超過 5 萬元以上,則不建議大家選擇出口或報廢來退稅 5 萬;相對的,如果舊車已經垂垂老矣而售價低於 5 萬元,欲出口舊車時,車商還會評估車輛是否適合出口、是否有海外市場願意買單等等的問題,才會決定是否將二手車出口,難度也不小,因此建議民眾可以直接選擇報廢,同樣符合貨物稅條例修正辦法可獲得 5 萬元優惠。因此務必謹慎評估愛車是否市值仍超過 5 萬元,再來決定後續的脫手辦法。
「先購車、後出口或報廢」以及「先出口或報廢、後購車」,如何退稅 5 萬?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如何退稅的方法,首先針對「先購車、後出口或報廢」的民眾,舉例來說,也許某些消費者於民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至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期間購車,但等到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法令生效後,再申報出口或舊車報廢,如此一來如何退稅?在詢問國稅局之後,國稅局表示,屆時都會將退稅的錢交給車商,依各車商處理方式的不同,車主需再詢問買車的車商如何取得這退稅的 5 萬元。
至於「先出口或報廢、後購車」的民眾,則於購車時附上舊車報廢或者出口的證明,同樣依照各家車廠的辦法不同,也許折扣於車價當中,或者給予價值同等 5 萬元的配備等等,需請消費者同樣再向購車的車商詢問了解。
討論區
成為第一個發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