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針對消費者購買純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的「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修正草案」,眼看即將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到期,因此於 2016 年 12 月 8 日審查通過條例修正案,2 度延長免徵貨物稅之優惠,裁示將延長免稅年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院於 2016 年 12 月 8 日審查通過條例修正案,2 度延長免徵貨物稅之優惠,裁示將延長免稅年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免貨物稅條例 2 度延長

還記得立法院於 2011 農曆年前通過純電動車 3 年免徵貨物稅法案,當時表示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消費者只要購買純電動車輛,可享免徵貨物稅的稅賦優惠;不過後來到了 2014 年 1 月 21 日,財政部認為有繼續推行示範運行和稅賦減免的必要,因此行政院利用立法院授權之「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的權利,延長 3 年至 2017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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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著 2017 年 1 月 27 日即將到來,財政部因此於 12 月 8 日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修正草案,亦於今日初步審查通過,修正第 2 項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自 2017 年 1 月 27 日起再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財政部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所以決定再延長免貨物稅優惠。

所以在延長將近 5 年的情況下,未來只要是有登記掛牌的電動車輛,都將可繼續享有免徵貨物稅之優惠。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內容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之 1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 2,000c.c 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7 英制馬力以下或公制馬力 211.8 匹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 2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 2,001c.c 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8 英制馬力以上或 211.9 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 3 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